电力消费税由市政府进行监督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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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收入
自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市政收入已制定多部法律。目前,市政收入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第2464号《市政收入法》
第5393号《市政法》
第5216号《大都会市政府法》
第1319号《不动产税法》
第5779号《关于从中央预算税收收入中向省特别行政机构及市政府分配份额的法律》
第6360号《关于在十三个省设立大都会市政府及二十六个区并对若干法律和法令进行修订的法律》
第3194号法律(其中规定了环境与清洁税)
根据《市政法》规定,市政收入包括:
法律规定的市政税收、费用、规费及分摊金;
从中央预算税收收入中划拨的份额;
来自一般预算和特别预算行政机构的拨款;
通过出租、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
根据市议会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
利息及罚款收入;
捐赠收入;
各类经营、参股及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其他收入。
在对电力及燃气消费税(ETV)进行具体评估之前,有必要指出,市政收入来源在结构上具有差异,可分为自有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及举债收入。
在土耳其,市政自有收入包括税收收入、规费收入、支出分摊金、经营及财产收入、来自私人个人及机构的捐赠与援助、不动产及动产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利息收入、行政罚款收入、债权回收款及其他各类收入。其中,税收收入理应在市政收入中占据重要比例。
如下表6所示,在市政自有收入中,经营及财产收入以26%的比例位居首位,税收收入以24%的比例位居第二。
另一方面,在市政预算中,收入通常分类为“税收收入”“经营及财产收入”“接受的捐赠与补助”“其他收入”以及“资本收入”。
为更具体地说明本议题,有必要通过展示某示例市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予以说明。X市政府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预算决算收入账户》情况如下:
初步观察可见,在约1.1亿土耳其里拉的已征收收入中,税收收入为3,300万土耳其里拉,仅占总收入的30%。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已发生的5,900万土耳其里拉税收应计额中,仅征收了3,300万土耳其里拉,即征收率仅为56.49%。

市政府征收税收收入的法律依据
根据第2464号《市政收入法》第一部分的规定,市政税种如下:
广告与公告税(第11—16条)
娱乐税(第17—22条)
其他税种
通讯税(第29—33条)
电力及燃气消费税(第34—39条)
火灾与保险税(第40—44条)
环境与清洁税(第44条重复条款)
鉴于本文讨论的主题为电力消费税(ETV),因此不再对其他税种展开论述,而将围绕电力消费税进行分析。

电力消费税的法律依据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的基本原则。《第213号税收程序法》第1条规定,本法亦适用于属于市政府的各类税收。该法第8条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作出定义:纳税人系指根据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扣缴义务人则系指在税款缴纳方面对作为债权人的税务机关承担责任的主体。
根据《市政收入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电力使用者负有缴纳电力消费税的义务。同条第2款规定,根据《电力市场法》供应电能的机构,应当在收取销售价款的同时负责代征该税款并缴纳至相关市政府。因此,电力消费税的纳税人为电力使用者,而扣缴义务人为电力供应企业。
根据《市政收入法》第38条规定,对于第(a)项所列情形,按销售价款的1%计算电力消费税;对于第(b)项所列情形,按销售价款的5%计算电力消费税。消费者应当按照其实际用电量确定的销售价款,按上述税率向电力供应企业缴纳电力消费税;供应企业则有义务将其代征的税款缴纳至市政府。
在此机制下,电力供应公司在税款由消费者向市政府划转过程中,承担着桥梁性的中介职能。

电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ETV的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依据”,系指用于计算税款的价值或数量。根据第2464号法律第37条规定,电力消费税(ETV)的计税依据为电能销售价款,但不包括与电力输电、配电及零售服务相关的费用。税款、基金及分摊金均不计入计税依据。因此,可以认定ETV的计税依据属于从价计征方式。
鉴于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及“电能”销售价款,因此“电力容量”的销售不属于ETV的征税范围。用于确定销售价款的“电能”系指有功电能(Active Energy)。无功电能(Reactive Energy)被视为输配电活动的延伸。由于输电与配电活动相关费用被排除在计税依据之外,因此无功电能费用亦不纳入ETV计税依据。
据此,可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ETV的计税依据实质上由有功电能费用构成。有功电能费用通常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电能所产生的取得成本(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购电)以及在此基础上加计的利润空间。
对于作为住宅用途的独栋建筑、公寓楼、公寓内独立单元、住房合作社及住宅小区等,适用“单一费率单时段低压居民电价”。其价格构成如下表所示:
居民用户电价表(2022年1月1日)
用电量
1千瓦时
240千瓦时
电能费用 (a)
0.794622 土耳其里拉
190.71 土耳其里拉
配电费用 (b)
0.329483 土耳其里拉
79.08 土耳其里拉
电力消费税 (c)(a × 5%)
0.039731 土耳其里拉
9.54 土耳其里拉
增值税计税依据 (d)(a+b+c)
1.163836 土耳其里拉
279.32 土耳其里拉
增值税 (e)(d × 8%)
0.093107 土耳其里拉
22.35 土耳其里拉
电费总额 (d+e)
1.256943 土耳其里拉
301.67 土耳其里拉

居民用户分级电价制度
当电力消费超过每日平均8千瓦时(30天共计240千瓦时)的最低用电标准时,前240千瓦时按每单位1.26土耳其里拉计费,超过部分则按提高50%的单价1.89土耳其里拉计费。
因此,对于每月用电300千瓦时的住宅用户,其电费计算如下:
(1.26 × 240)+(1.89 × 60)= 415土耳其里拉
从上述表格还可以得出另一结论:按照TEDAŞ电价计费的居民用户,其所支付账单金额中约63%为电能费用,其余部分为其他各项费用。
电力消费税在市政预算中的状况
根据人口约17万的X市政府《2020年度预算收入决算表》,在该期间内,市政府收入应计总额为1.4亿土耳其里拉,其中税收应计额为4,650万土耳其里拉。然而,该期间内仅约70%的税收得以征收。在部分其他市政府中,整体税收征收率甚至下降至65%。
根据X市政府《2020年度审计委员会报告》,2020年12个月期间共征收电力消费税(ETV)460万土耳其里拉。该税收收入约占市政府总收入1.2亿土耳其里拉的4%。
鉴于电力属于土耳其最主要的消费支出项目之一,而除适用1%税率的工业用户外,包括居民及商业用户在内的所有消费群体均按5%税率,由电力供应企业以扣缴义务人身份在每张电费账单中向公民代征税款,其收入占比如此之低,实属引人关注。
根据2020年1月数据,四口之家每月最低用电量230千瓦时对应电费金额为180土耳其里拉。对于超过该用电量的居民用户,其超出部分按更高单价计费。
X区2020年度用电情况大致如下:
区内总用电量:3.5亿千瓦时。
全省人口约150万,总用电量为43亿千瓦时,其中约8%在X区消费。按用户类别划分的年度用电量如下:
用户类别
千瓦时(约)
电力消费税税率
工业用户
20亿
1%
居民用户
10亿
5%
商业用户
9亿
5%
其他
4亿
5%
合计
43亿

据此,可以根据全省范围内适用5%税率的23亿千瓦时用电量,以及适用1%税率的20亿千瓦时工业用电量,计算应缴纳的电力消费税大致金额。
市政府作为税收债权主体,其财政服务部门及管理人员负有监督责任,确保供应企业以扣缴义务人身份代征的电力消费税金额,完整、准确地划转至市政府账户。为此,不仅需要熟悉电价形成机制的能源专家,还需要掌握财务分析及税收技术的税务专家与税法专业人士。
税收在保障市政公共服务资金方面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及近期能源价格上涨,电力消费税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对市政府而言,关键在于通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加强税收征管与监督,确保该税款最大限度地划转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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