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私法与程序法》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批准法》第3731号法律,在土耳其,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不自动具有法律效力。
若希望使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土耳其具有强制执行力,您需要提起承认与执行之诉。
承认,是指土耳其法院将外国判决视为具有最终判决效力;
执行,则意味着该外国判决可在土耳其依法强制实施。例如,一项离婚判决包含抚养费支付命令,仅承认不足以执行该部分内容,还必须申请执行。
在土耳其,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仅限于商业纠纷,且该裁决必须具备可执行性。纠纷是否属于“商业纠纷”将依照《土耳其商法典》判断。